中国当代养老产业联盟章程<草案>
【第一章】总则
第一条 组织名称:中国当代养老产业联盟组织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中老联盟”)。
第二条 在自愿、平等、互利、合作的基础上,由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力的、从事养老产业的专业机构、学术团体及知名企业共同组成的协作组织。
第三条 通过品牌互动、资源共享、信息交流、共同培训、联合采购、集体融资和联合开发、合作经营等活动,搭建养老产业合作和交流平台,维护行业规范和公信力,积极推进中国养老产业市场的发展。
第四条 发起单位当代养老产业研究院地址: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317室。
【第二章】主要任务
第五条 建立委员单位之间的市场化合作平台。
第六条 举办委员单位专业交流和联谊活动, 增强委员单位间的了解与沟通, 扩大委员单位的合作空间;
第七条 为委员单位提供国家宏观政策、行业信息、国内外商业动态等相关的资讯;
第八条 开发创新培训计划和引进国际先进的专业培训课程,提升委员单位在养老产业领域的研究开发、生产制造、运营管理的整体水平。开展国际交流合作、人才培养体系建设。
第九条 举办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专业研讨会、高端论坛等各类专业活动;组织委员单位参加各种专业研讨会及国内外的专业考察活动;
第十条 为委员单位提供年度行业研究报告;
第十一条 创办联盟刊物和网站,通过各种宣传渠道树立中老联盟的社会地位,发布委员单位项目信息、推广会员项目、树立和宣传委员单位品牌;
第十二条 为委单位提供项目调研评估、招商租赁、运营管理、融资、法律法规等常规咨询服务。
第十三条 创造委员单位之间相互尊重、互惠互利、共同发展的环境,形成委员单位之间的品牌互动、联合开发、合作经营、资源互补的运行机制。
第十四条 影响国家在养老产业方面有关政策的制定、修改和落实。
【第三章】组织机构
第十五条 中老联盟组织机构包括:主席、副主席、常务、委员。
第十六条 中老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当代养老产业联盟组委会,行使如下职权:
(一)监督章程的实施;
(二)制订联盟的发展规划、工作方针和任务;
(三)听取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;
(四)讨论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;
(五)批准联盟委员加入;
(六)监督联盟资金使用、项目实施;
(七)讨论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七条 中老联盟设主席一名,副主席若干名,常委若干名,秘书长一名。
第十八条 联盟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机构,负责联盟的日常组织、联络及其他工作。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3名,秘书若干,向理事会负责。联盟秘书处履行如下职责:
(一)执行组委会决议,落实联盟发展规划、工作方针和任务;
(二)组织开展联盟各项日常工作;
(三)召集召开联盟各级会议、产业交流活动的筹备和组织;
(四)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、年度财务预、决算报告;
(五)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,受托向联盟委员颁发联盟证书;
(六)受托管理联盟的资金;
(七)建立并维护联盟网站;
(八)编辑、发行联盟刊物;
(九)执行联盟社会形象的推广;
(十)其他应由联盟秘书处负责的事宜。
第十九条 中老联盟每年召开X次全体会员大会,召开X次联盟联席会(理事会)会议,召开时间根据联盟设立及发展情况决定。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,经联盟组委会或秘书处提议,可召开联盟组委会临时会议。
第二十条 联盟各级会议,其决议须经过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【第四章】加盟条件
第二十一条 加入中老联盟的委员需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;
(二)从事与养老产业有关的生产、管理、服务、研究、教育培训、项目开发等;
(三)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;
(四)自愿加入联盟;
第二十二条 中老联盟委员的权利
(一)常务委员单位:
(1)享有以中老联盟的名义对外开展各项宣传活动的权利(须在联盟秘书处备案);
(2)获得联盟提供的与产业有关的信息;
(3)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国内外交流活动;
(4)享有委员单位间的优先合作权,优先优惠获得委员单位的专利使用权;
(5)有退出联盟的权利;
(6)参加联盟大会及年度专业论坛;
(7)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及推荐权;
(二)常委单位
除享有一般委员的权利外,常委单位还享有以下权利:
(8)参加常委会议;
(9)企业网站在联盟网站上建立独立的链接按钮;
(10)联盟专刊刊登广告及软文宣传;
(11)监督联盟秘书处的工作;
(12)联盟的项目咨询服务。
(三)副主席单位
除享有一般委员及常委单位的权利外,副主席单位还享有以下权利:
(13)成为养老产业论坛的承办单位(轮值常务副主席单位);
(14)对企业或项目进行联盟会刊的专刊宣传;
(15)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;
(16)参与联盟工作计划的拟定;
(17)参与养老产业的市场研究;
(18)参加小型沙龙活动, 与政府决策部门的官员建立长期性和实时性的沟通渠道, 使核心委员单位能充分和及时地了解最新政策和相关背景, 为企业前瞻性和战略性发展提供决策支持;
(19)通过与海内外相关商业协(商)会、商业机构、品牌企业等商业资源建立战略合作关系, 为核心委员单位在项目招商、运营和管理等方面引进先进经验、成功模式;整合差异化资源,搭建合作和共赢的平台;
(20)通过对接海内外优秀的设计机构、营销、运营及管理等专业服务组织组成专业服务联盟, 为核心委员单位提供定制增值服务;
(21)通过联盟单位共同努力,树立核心委员单位的品牌形象。
第二十三条 中老联盟委员的义务
(一)遵守联盟章程,执行联盟决议;
(二)维护联盟名誉和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;
(四)承办或参加联盟组织的培训、讲座或其他活动;
(五)按规定交纳联盟会费;
(六)保守联盟及联盟委员商业秘密;
(七)自觉树立知识产权意识,维护企业信誉,接受联盟的指导与监督;
(八)履行本联盟约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二十四条 加入中老联盟的程序:
(一)提交申请书、登记表格及相关证明文件;
(二)经联盟审议批准后,按照章程约定交纳会费;
(三)秘书处予以登记备案,颁发年度有效的联盟委员证书;
第二十五条 退出联盟:
(一)委员单位可自由选择退出联盟;
(二)向秘书处提交退出的书面申请,说明退出理由;
(三)秘书处在联盟内发布通知。
第二十六条 联盟委员违反章程约定,损害联盟形象,妨碍联盟开展,秘书处将在联盟内予以公告。经联盟组委会会议同意,将不接收其继续作为联盟委员。
【第五章】资产管理
第二十七条 联盟资金来源为联盟委员缴纳的会费、捐款和政府专项资助等其他费用。
第二十八条 联盟委员按年度交纳会费。
第二十九条 组委会对联盟资金设立专帐管理,独立核算,并接受联盟委员监督。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联盟资金。
【第六章】联盟的终止
第三十条 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,由联盟委员共同讨论决定。
第三十一条 联盟终止后相关手续及其他未尽事宜由联盟委员委托秘书处办理,
【第七章】附 则
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章程由联盟组委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章程修改必须经过联盟组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后,方可生效。
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章程X年X月X日第 (届次)组委会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五条 解释权属于联盟组委会秘书处。
中国当代养老产业联盟筹委会
2016年11月1日